发布时间:2020-04-29 来源:江海区人民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实行悬赏执行的实施细则
为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依法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实行悬赏执行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悬赏执行,是指本院或者申请执行人为了实现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公开发布悬赏信息,征集知情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在据此取得执行效果后向财产线索提供人支付奖励或者酬金的行为。
第二条 下列案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悬赏执行:
(一)经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报告和本院查找,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的;
(二)被执行人失踪或下落不明,且无法查证其财产状况的;
(三)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嫌疑且未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如实申报其财产状况的;
(四)本院认为可以采取悬赏执行的其他案件。
申请执行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可对案件的一个或多个被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的申请。悬赏内容可包括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
第三条 下列案件,本院可依职权悬赏执行:
(一)申请执行人为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或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执行案件;
(三)重大执行信访案件。
本院依职权悬赏执行的,应经合议庭合议,并层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四条 申请执行人申请悬赏执行应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包括:
(一)悬赏执行的具体请求内容及负担主体;
(二)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标准;
(三)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者部分实现时,自愿支付悬赏金的承诺及领取悬赏金的条件;
(四)悬赏公告的发布方式及发布范围;
(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五条 本院在收到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决定发布悬赏公告的,应当通知申请执行人。
第六条 悬赏执行公告可以在本院公告栏或被执行人住所地张贴,也可以在本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上发布。以上述形式发布的悬赏执行公告不收取公告费用。
申请执行人申请在报刊、广播电视、商业网站或户外广告平台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并自愿承担公告费的,本院予以准许。
第七条 申请执行人选择上述第六条第二款的方式发布悬赏执行公告的,应在收到本院通知后七日内,向发布人预交公告费,不预交的,视为撤销该悬赏执行公告方式。
第八条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悬赏执行的,悬赏公告费、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负担的,金额或标准由申请执行人在悬赏执行申请书中确定,并于悬赏执行决定作出前向本院预交。
第九条 执行案件有多个申请执行人的,仅有部分申请执行人申请悬赏执行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告知其他申请执行人,其他申请执行人不愿意申请悬赏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情况告知申请悬赏的申请执行人,并询问其是否放弃申请悬赏执行。
部分申请执行人不放弃申请悬赏执行的,应当自行负担悬赏金,未申请悬赏执行的其他申请执行人不负担悬赏金。
第十条 申请执行人预交悬赏金有困难的,可以选择购买“执行悬赏保险”,由申请执行人与本院签约的保险公司根据案件执行情况依约办理相关手续,并由签约的保险公司负担悬赏金。
第十一条 本院因执行工作需要,决定对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所列案件采取悬赏执行措施的,悬赏公告费、悬赏金由本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本地经济水平等因素从专项资金中支出。
第十二条 悬赏执行公告一般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被执行人基本情况。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悬赏举报被执行人下落的,可附被执行人照片。被执行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住所地;
(二)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执行案件案号,申请执行标的额,未履行标的额或应履行的行为等内容;
(三)悬赏执行的对象,包括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其下落等;
(四)悬赏金的金额或标准、领取条件和支付办法;
(五)本院接受举报的联系人及联系方法。
申请执行人对悬赏执行公告有特殊要求的,本院应视情况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 悬赏执行举报的范围包括:
(一)被执行人明确具体的下落(包括被执行人实际居住/办公地址);
(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等情况;
(三)被执行人的资产状况、土地、房屋、车辆、船舶、机器设备、库存商品、产品、原材料等;
(四)被执行人的债权、投资、股权、联营、收益以及与他人共有财产情况;
(五)有证据证明是被执行人的隐形财产或其他财产情况;
(六)被执行人是私营、个体、合伙组织的业主,合伙人以及自然人的个人家庭财产情况;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
第十二条 本院应当设悬赏执行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本院收到举报后,应当由执行指挥中心指定专人登记举报的时间,并及时甄别、查证,查证属实的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第十四条 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或控制了被执行人的,由经办人提出书面意见,经合议同意支付的,层报主管院领导同意后,本院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或本院决定的金额或标准及时向举报人支付悬赏金。
第十五条 悬赏金的领取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人所提供的财产线索真实且系合法取得;
(二)举报的财产不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报告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已掌握的范围;
(三)悬赏金的领取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
第十六条 本院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举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申请执行人的员工及上述所有人员的近亲属,不得领取悬赏金。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下落的,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共同获得。举报时间以本院接到举报的登记记录为准。
第十八条 本院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等信息严格保密。对于因故意或过失泄露举报人身份等信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